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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一男子抓38只“石鸡” 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发布时间:2026-08-10 10:14 来源: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黄山市黟县一五旬男子徐某某在山场捕捉38只“石鸡”,被当地森林公安当场查获。日前,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头灯、蛇皮袋等,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来到宏村镇泗溪村溪头组“铜陵岭”山场。徐某某将摩托车停靠山脚路边后,戴好头灯,穿好长筒雨靴,拿着蛇皮袋先后下到“前山坑”、“鱼鳞坑”两个河沟,沿着河沟逆流而上,途中利用头灯照射的方法捕捉野生“石鸡”38只。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回家,行至泗溪村溪头组村口处时,被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的“石鸡”已被放生),徐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野生“石鸡”物种为棘胸蛙,系安徽省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属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所猎捕的棘胸蛙已全部被放生,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