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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女子更衣室换衣服遭偷拍 健身会所赔偿5000元
发布时间:2026-08-21 10:40 来源:

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3月14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白皮书,呈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果蜡不合格被提起公益诉讼,报纸上致歉并召回产品

案情简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系一家从事人工果蜡生产、销售的公司。人工果蜡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涂抹于水果表面以达到保鲜、美观的目的。2010年7月,某生物科技公司向质检部门提交了食品添加剂吗啉脂肪酸盐果蜡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申请表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吗啉脂肪酸盐果蜡原料中含有对羟基苯甲酸丙脂。

2011年,卫生部办公厅复函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等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此后该生物科技公司仍继续生产、销售含有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的果蜡。

2015年12月,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果蜡中含有对羟基苯甲酸丙脂成分,且该产品已销售至全国众多省市。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果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判令该公司通过公开媒体在其销售地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该案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该生物科技公司认可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该调解协议已经公告并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该生物科技公司已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公告,并正在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案例评析:

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戒侵权行为,如何有效监督该公司收回已出售的尚未使用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果蜡,减少社会危害,才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需重点考虑的问题。为了监督产品召回行为的落实,人民法院要求道歉和召回公告内容须经公益诉讼人同意,要注明负责收回产品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公益诉讼人来确定,切实保障监督产品召回工作的落实。

食品安全无小事,事关千家万户。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自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质量意识,将遵守法律、履行社会责任、诚实信用作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道,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更衣室换衣服遭偷拍,健身会所赔偿5000元

案情简介:

合肥市民吴女士是一家健身会所的付费会员,2018年8月14、22日中午,吴女士在健身会所更衣室内换衣服时,被甄某用手机偷拍和偷窥。吴女士认为,健身会所管理松散,在发现有人偷窥拍照侵犯吴女士的隐私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妥当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会所的经营者赔偿其会费、私教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7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健身会所经营者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需求。健身场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场馆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危险预防义务及危险消除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银行卡被盗刷2万元,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7日,时某某在某银行巢湖市支行开办存折和银行卡,并为该账户设置了密码,同时开通了手机网上银行功能,该卡一直为时某某持有和保管。2017年5月6日23时47分时某某接到短信通知,自2017年5月6日23时46分至23时48分其帐户被四次跨境取款(通过河北省某分行的ATM机)合计20000元。

时某某在收到短信通知后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5月7日零时19分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半汤派出所对时某某进行了问话,并现场提取了时某某身份证信息、短信记录和被盗刷的银行卡信息。后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巢湖市支行支付时某某资金损失2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巢湖市支行赔偿时某某20000元。

案例评析:

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当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储户的银行卡被他人非法复制,账户密码被盗取,导致账户资金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不要向他人透漏账户及密码信息,不要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使用网银。在发现账户出现不正常交易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报警、挂失账户等措施,为今后维权保存证据。而银行则要加强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确保储户利益不受损失,也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四:质疑网购燕窝不合格,要求十倍索赔未果

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2017年2月在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购买了980g燕窝食品。后徐某某认为该燕窝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徐某某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货,由店家返还购物款18522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店家销售的燕窝外包装无法识别强制标示内容,判令徐某某有权向店家退还所购买的燕窝980克(按原包装退货),退货同时店家向徐某某返还货款18522元。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与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不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该条同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以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五:过诉讼时效被驳回,二审时重达协议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0日,蒋某通过“1号店”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某生物医药公司生产销售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50瓶。后蒋某认为其所购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生物医药公司赔偿其购物价款损失7900元,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蒋某提起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涉案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确实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生物医药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蒋某主张权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主张权利,保留证据,以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受损。

案例六:网上买枸杞被骗,买家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李某某通过 “超级社区”上发布的广告了解到张某某在该平台上推销宁夏枸杞。李某某与张某某通过网络数次联系协商达成如下购货条款:1、购货数量1200袋。2、单价22元。3、包邮,送货上门。4、自己和送亲戚朋友吃,还有一部分是发福利的,质量必须保证。2016年9月19日,李某某收到张某某快递发售的14件(1200袋)枸杞。当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1200袋枸杞涉嫌(存在)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情况,将1200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超级社区”及张某某赔偿十倍的购货款264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某支付李某某赔偿金79200元。

案例评析:

张某某提供的枸杞并非买卖合同约定的品种,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令张某某给予李某某三倍货款的赔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进行网上交易。由于网络交易无法现场查验货品,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向消费者告知虚假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属于典型的欺诈交易行为,消费者依法可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案例七:买二手车被骗,法院主持调解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昌某购买一辆二手奥迪轿车。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购车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4000公里左右。2018年5月9日车辆办理好了过户手续。后昌某保养车辆时,得知该车在2017年11月22日实际行驶里程就达到了70397公里,并曾进行过三次保险理赔。昌某认为,某汽车经纪公司明显存在隐瞒车辆实际情况的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某汽车经纪公司返还车辆转让款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二手车交易日渐火热。作为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的基本信息,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及宣传,或者故意隐瞒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要注意查验销售方提供的权证的真伪,对车况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请相关的专业人士陪同验车。由于二手车本身就是已使用过的商品,对于某些隐蔽的质量问题未必能够及时发现,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方对车辆状况在书面协议中作出承诺。在发现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要注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海淘保健品存“瑕疵”,索赔十倍赔偿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徐某某在蒋某某开设的某淘宝店铺购买某品牌的辅酶Q10胶囊(CoEnzymeQ10 150mg)4瓶,支付货款992元。后徐某某以该产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 “辅酶类药”且推荐食用量超标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某退回购物款992元及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1691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蒋某某退还徐某某购物款992元。

案例评析:

随着网络交易的日渐成熟,很多消费者喜欢通过互联网选购进口商品。涉案商品系某澳大利亚保健品品牌,产品包装上有相关的认证标志,该产品是作为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销售的,而含辅酶Q10的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在国内是被允许的。对徐某某提出涉案商品中添加了药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蒋某某向徐某某销售的涉案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其标签存在瑕疵,鉴于该产品的外文标识及店铺的销售宣传信息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仅对徐某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九:过期大米送食堂,供货方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8日,巢湖市一家学校在某粮油中心处订购了价值2000余元的大米,供学校食堂使用。2017年4月27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学校食堂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粮油中心配送的大米,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5日,袋子外包装标明保质期“三个月”。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对学校处以没收大米和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某粮油中心退还购米款,并赔偿购米款3倍损失及罚款损失等。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某粮油中心同意返还某学校米款并赔偿部分损失,本案最终以该学校撤诉结案。

案例评析:

大米等粮食作物作为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品,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类商品实际上也有保质期,且保质期并不长。粮油中心作为销售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学生食品的供应者,对食材选择、采购等食品安全问题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未能查验出所购商品已超出保质期仍继续购买、使用,对自身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最终,学校经与对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粮油中心通过本次诉讼也深刻认识到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该案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